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1-9585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1-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文成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1 15:22:37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的文件规定,积极稳妥的开展耕地“两非”工作,需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流程和资金使用等有关事宜进行明确。

二、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7月30日,温州市政府下达我县耕地“非粮化”整治任务2.3万亩。2021年8月10日和9月13日,林伟副县长先后两次召集县财政局、资规局、农业局、审计局及有关乡镇召开整治工作专题会,就整治工作有关政策进行研究、会商。资规局在有关专题会议确定政策口径后,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局形成《关于加强文成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四、具体内容

1.整治资金使用对象与主体。

耕地“两非”整治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县开展耕地“两非”整治工作的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符合用途的资金。整治资金专项使用于我县耕地“两非”整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耕地“两非”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对“两非”整治项目的整治恢复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进度、政策处理等全面负责。

2.整治资金奖补标准。

整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包干使用,奖补资金结算标准如下:

1.杨梅类:18000元/亩;

2.茶叶类:14000元/亩;

3.其他果树类:12000元/亩;

4.油茶类:10000元/亩;

5.乔木林类:10000元/亩;

6.抛荒耕地与养殖坑塘类:5000元/亩。

3.整治资金支出范围。

专项整治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耕地“两非”整治项目的地面种植物补偿费(赔青费)、恢复工程施工费(含当季耕种补助费)、后续3年期种植管护费、乡镇(村)协调政策处理费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

4.整治资金使用方式。

所有专项奖补整治资金均拨付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一管理,支配使用。

所有耕地“两非”整治项目不再立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与委托组织整治恢复耕地功能工作,需进行恢复工程施工的,可根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耕地“两非”整治项目地面种植物补偿费(赔青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驻村干部与村干部参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求,根据地面种植作物类型、生长周期与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户)进行协商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要明确补偿标准、种植物迁移或清除、利用等时间。

5.整治资金结算方法。

耕地“两非”整治项目,耕地功能恢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按地块出具自验意见,分批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县级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正式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通过县级验收并经上级部门复核验收后,按实际通过复核验收面积结算奖补整治资金。

6.后续管护要求。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后续种植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要加强耕地种植利用监管,要严格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执行。

解读人:赵  斌 职务: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

解读机关: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联络人:胡涛

咨询号码:0577-59009033

索引号 001008003010/2021-9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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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1-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文成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11 15:22:37 浏览次数: 来源: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 ]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策部署,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的文件规定,积极稳妥的开展耕地“两非”工作,需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流程和资金使用等有关事宜进行明确。

二、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文件规定相关规定。

三、起草过程

2021年7月30日,温州市政府下达我县耕地“非粮化”整治任务2.3万亩。2021年8月10日和9月13日,林伟副县长先后两次召集县财政局、资规局、农业局、审计局及有关乡镇召开整治工作专题会,就整治工作有关政策进行研究、会商。资规局在有关专题会议确定政策口径后,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局形成《关于加强文成县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四、具体内容

1.整治资金使用对象与主体。

耕地“两非”整治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我县开展耕地“两非”整治工作的各级财政资金及其他符合用途的资金。整治资金专项使用于我县耕地“两非”整治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耕地“两非”整治工作实施主体,对“两非”整治项目的整治恢复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进度、政策处理等全面负责。

2.整治资金奖补标准。

整治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包干使用,奖补资金结算标准如下:

1.杨梅类:18000元/亩;

2.茶叶类:14000元/亩;

3.其他果树类:12000元/亩;

4.油茶类:10000元/亩;

5.乔木林类:10000元/亩;

6.抛荒耕地与养殖坑塘类:5000元/亩。

3.整治资金支出范围。

专项整治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耕地“两非”整治项目的地面种植物补偿费(赔青费)、恢复工程施工费(含当季耕种补助费)、后续3年期种植管护费、乡镇(村)协调政策处理费及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

4.整治资金使用方式。

所有专项奖补整治资金均拨付给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统一管理,支配使用。

所有耕地“两非”整治项目不再立项,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与委托组织整治恢复耕地功能工作,需进行恢复工程施工的,可根据国家发改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所有耕地“两非”整治项目地面种植物补偿费(赔青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驻村干部与村干部参照《关于印发文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政发〔2020〕24号)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要求,根据地面种植作物类型、生长周期与农业生产承包经营者(户)进行协商补偿标准,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要明确补偿标准、种植物迁移或清除、利用等时间。

5.整治资金结算方法。

耕地“两非”整治项目,耕地功能恢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验,按地块出具自验意见,分批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县级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正式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意见;通过县级验收并经上级部门复核验收后,按实际通过复核验收面积结算奖补整治资金。

6.后续管护要求。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后续管护和种植利用工作,后续种植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要加强耕地种植利用监管,要严格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5日起执行。

解读人:赵  斌 职务: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委员

解读机关: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联络人:胡涛

咨询号码:0577-59009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