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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及计划生育收费
发布时间:2008年04月29日
婚姻登记及计划生育收费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
单位
具体
标准
收费
对象
执收
依据
备注
1
公民婚
姻登记
结婚证书工本费
元/对
9
依法婚姻登记的
农民
浙价费
[2001]
237号
复婚或离婚证书工本费
2
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
独生子女鉴定对象
3
社
会
抚
养
费
1、多生一胎的
男、女
双方
二倍至四倍
计划外生育者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规定
2、多生二胎以上的
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零点五倍至一倍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
一倍至二倍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
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来源:文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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