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业:
针对出口备案合同单证的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新版申报系统,请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安装。现就具体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1、各出口企业必须将原申报系统(含合同备案电子资料)中的数据备份导入新版申报系统中。
2、生产企业当月出口当月收齐的单证,在出口货物明细中录入相关信息,在备注栏中标明“HTBA”,最后通过工具栏最右侧“合同备案”按钮关联已备案合同号;以前月份出口当月收齐的单证,则先用红字冲减原申报出口明细数据,并在当期出口货物明细中录入正确的信息,在备注栏中标明“HTBA”,最后通过工具栏最右侧“合同备案”按钮关联已备案合同号。
3、外贸企业在出口明细申报数据中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在备注栏中标明“HTBA”,并通过工具栏最右侧“合同备案”按钮关联已备案合同号。
4、出口企业申报单证时同时申报核销单的,应在备注栏中录入“HTBA\H”。
5、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申报退税单证及报表时,应根据出口货物所对应的出口合同号及合同项号等项目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见附件),出口企业在填报《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申报表》时,应注意申报出口退税货物的出口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与原备案项目是否一致。同一份合同出口货物分多次申报出口退税的,累计申报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不得超过该出口合同备案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同一份出口合同涉及多种出口货物的,每种出口货物累积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不得超过备案的该种货物出口数量、出口金额(按该出口合同备案数据的“合同项号”确定)。
若出现同一出口合同下任何一种出口货物累积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数量、出口金额超过备案的该种货物出口数量、出口金额,则按备案数量(或金额)和超出部分的数量(或金额)及其相对应的进货凭证分别按调整前和调整后的退税率录为两个关联号。例如出口报关单号为123456789001、金额为2000美元的出口货物,进货专用发票号码为330005214000591192,计税金额为12000元,其中已备案合同金额为800美元。申报时,应分别录入连续的两个关联号,第一个关联号的出口明细中按调整前的退税率录入出口报关单号123456789001,金额为800美元,专用发票号码为330005214000591192,计税金额为4800元,其中800美元按本通知第2或第3点的要求录入;第二个关联号的出口明细中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录入出口报关单号123456789001,金额为1200美元,专用发票号码也为330005214000591192,计税金额为7200元。调整后预审时将产生疑点,企业不作调整。
6、备案合同项下出口货物单证的申报、装订要求请见温州国税网站2006年11月15日发布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