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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建设的四个关键点
发布时间:2006年11月20日

 
      信用建设的基本原则对信用法律制度的创立和整个信用体系的建设实践起着至关重要的统率作用。
      笔者认为,坚持以下几个关键点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
      一是立法先行。打造信用,立法先行,这是法治时代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今世界“征信国家”通行的惯例。例如,经过150多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已经生效的金融市场信用管理法律就有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实施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16项。这些法案构成了美国金融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法律环境。并且,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发展变化,美国相关法律也总是不断地加以修正和完善。我国作为一个信用建设的后发国家,为了有序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防止出现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的混乱格局,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与经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抓紧制定一部统揽我国信用建设全局的《社会公平信用法》,对我国信用机构的设置,信用管理体制的模式,信用行为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以及其他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以及失信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有效推进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是示范激励。从信用结构来看,政府信用始终是最大的信用,整个社会信用都是基于政府信用来推动和发展的。没有良好的政府信用,就绝不可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信用。因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坚持以重塑政府信用为重点,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社会信用建设中的无可替代的示范激励作用。为此,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要迅速从“权力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遏止“设租”“寻租”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平台,并不断加以巩固和完善,保证市场机制的高效运行。要加快制定规范政府行为的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搭建政府信用平台;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好依法行政,诚信行政的问题;要将信用环境的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目标。
      三是市场主导。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解决信用问题,不能从计划经济的思路出发,要警惕出现一哄而起的政府行为。沿用计划经济的手段,由政府出钱、出人、出力主导信用建设,其结果必然产生垄断。而垄断将带来高成本、低效率和消费者的大量投诉。这样的弯路真的不能再走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信用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其立业的根本都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平等地以第三者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信用产品或服务。所以,我国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举办者不应是执法者身份的政府机构或在市场中居垄断地位的利益团体,而是应当由民间投资者联合出资组建。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信用体系建设给予政策性的支持,扶持信用产业的发展。其一是将保密数据以外的政府数据提供给信用产业。政府完全可以把基础信息公开,让多个信用公司在同一信息平台上公平竞争,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良的信用服务。其二是应当完善立法,通过立法。
      四是“德”“法”并举。经济信用的培育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伦理信用的推动。因此,重塑社会信用,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主体的伦理信用建设。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不断地强化市场主体特别是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然而,我们还应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伦理信用的形成光靠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中华民族历史上并不是一个不守信用的民族,今天的信用缺失很大程度上是制度缺陷造成的。我们的经济活动事先没有透明可靠的信息可供查询,事后对犯规的人又缺乏有效的制裁,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伦理信用与经济信用的流失是十分自然,并且难以完全避免的。所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除了必须高度重视“德治”——不断强化对社会主体的信用人格教育培养之外,还必须特别突出“法治”,即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与必要的制度安排,严惩各种形式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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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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