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监管准则和行业规范。 第二条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以第三方的立场,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优劣的一种经济活动。 第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是指提供信用评级专业服务的法人组织。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实行统一监管、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杭州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是我市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的专业监管组织。 第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向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提交的各类资料应真实、完整,没有虚构成份。应做到诚实守信、率先垂范。 第七条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经国家登记机关正式登记注册“企业信用评级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级委员会”),评级委员会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信用评级机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信用评级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信用评级的质量(包括信用评级机构人员、工作方案、指标体系、质量控制、报告范本、作业流程、定量分析、定性分析、评级结果等)从公允性、规范性、科学性、客观性、全面性、充分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考核评判信用评级机构工作质量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载入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杭州),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信用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其它组织应当在政府采购、技术改造、技术合作、产品进出口、项目立项、招商引资、项目投标、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融资担保、银行贷款、高新技术认定、进入各类园区和孵化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 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人员
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人员,应以行业公认的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和勤勉尽职的态度为受评对象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是经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二)有与信用评级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其机构负责人必须是熟知风险信用评价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条件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五人以上; (二)该信用评级机构一年内无不良记录; (三)该信用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持有《信用评级服务从业人员资格证》; (四)依法注册登记、有信用服务的经营项目; (五)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六)规范服务保证金10万元。 第十三条 信用评级服务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敬业精神; (二)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信用管理、信用顾问、信用研究、信用担保、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信用管理、信用顾问、信用研究、信用担保、金融、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企业管理工作一年以上; (三)一年内无信用评级从业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