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信用评级理论与实务》、《信用管理概论》、《信用评级操作与规范》、《金融与财务会计》四门科目的考试。 (五)在媒体上(报纸、杂志、网络)发表至少一篇3000字以上有关信用主题的文章; (六)熟悉计算机和网络操作。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企业信用评级业务应做到: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服务; (二)信用评级机构所征集的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对受评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时,绝不无故给受评企业增加麻烦,不接受受评单位赠送的礼物; (三)严格履行评级程序,保证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信用评级过程中获悉的信用信息,不披露、不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报送企业信用评级的有关资料; (六)接受行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和检查; (七)不断研究科学合理的、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信用等级的评价体系; (八)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必须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企业信用评级程序细则; (二)企业信用评级方法、现场调研、信息征集规范; (三)信用评级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五)评级结果公示、公告制度; (六)跟踪评级及复评制度; (七) 避免利益冲突的回避制度; (八) 自身风险防范制度; (九)违约率检验制度; (十) 业务信息保密、档案保管、查阅制度; (十一)行业监管组织要求的其他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长期保存,数据库信息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和人员若与委托人、受评对象有关联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应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应按不同行业分别制定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 (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评级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的基本程序: (一)信用评级机构接受受评企业委托,当事双方签订“信用评级合同”; (二)信用评级机构进入网络工作平台申请受评企业信用档案编号; (三)受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支付评级费用; (四)信用评级机构收到受评企业资料、报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受评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的现场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信用评级机构搜集宏观、行业等与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分析判断后撰写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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