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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0日
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价。
  (六)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以承诺高等级、压价竞争、诋毁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进行恶性竞争。
  (七)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乱收费。必须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委托的评价,由第三方付费。严禁受评方以外的第三方利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或其他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受评方支付评价费。
  (八)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及评价人员向受评单位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
  (九)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未经被评级对象的同意将有关评级资料和信息向社会公布或泄露他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律不准信用评级机构简化评级程序。
  违反上述任何一条,经查实后立即关闭信用评级网络操作系统;在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天;对其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永久录入数据库;在信用杭州网的显著位置永久曝光。
  第三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有关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
  ()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的;
  ()与受评企业共谋或授意受评企业伪造、变造信用信息的;
  ()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违反信用评级规范,改变企业信用等级的;
  ()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文件、报告和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碍信用评级质量检查的;
  ()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受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该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评级。
  第三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级实行统一的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检查由信用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检查人员可以到评级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评级报告、工作底稿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向信用评级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被检查对象包括评级业务、评估人员和信用评级机构。检查人员应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对象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优劣以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的受评企业失信违约率为核心考核指标。
  在违约率考核指标尚未完全具备的情况下,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议、信用评级报告使用者的反馈信息等相关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出具质量检查告知书。质量检查告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机构对质量检查告知书如有异议,应于收到质量检查告知书后十五日内向管理机关提交申述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信用管理协会将向被检查机构、评估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为表彰鼓励先进,倡导竞争向上,树文明行业之风,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健康、协调发展,引导信用评级机构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经济建设,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信用评级机构。
  第三十八条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市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其职责:
  ()组织全市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用证明;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行业准则及规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
  ()审核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和信用评级报告;
  ()检查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工作,监督企业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
  ()法律、法规赋予的对企业信用评级管理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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