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原因不明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三)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四)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武警部队、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温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序、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一)特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病例,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病例。
2、在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20例以上霍乱带菌者和病人,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全县暴发、流行,流行范围波及全县,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10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5、环境(水源、大气、公共场所、土壤等)污染事故出现死亡病例(家庭煤气中毒除外)。
6、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人数50例以上或死亡人数5人以上;或者职业性炭疽发病人数5例以上。
7、发生放射性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
8、在本县范围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临床症状相同但原因不明的疾病或中毒病例。
9、发生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
(二)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
2、在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6—19例霍乱带菌者和病人。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某一乡镇暴发、流行,流行范围已波及其他乡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的。
4、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100例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或一次食物中毒发病人数在30-99例,并出现死亡病例,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地区性和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