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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启动应急预案的条件
1、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得知下列情况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启动应急预案:
(1)通过辐射监测,探知有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未经获准或未受控制的存在、转移或非法贩卖;
(2)有人报告在一个未经获准或不受控制的地点发现了放射源、放射性材料或放射性污染物件;
(3)有人报告某种物件可能含有辐射水平明显异常的放射性物质;
(4)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或法人)经过盘存发现其所使用或操作的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污染严重的物件丢失或被盗;
(5)医院或医生报告意外发现有病人出现典型急性放射病或放射皮肤损伤的症状;
(6)放射源使用单位发现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设施处于辐射事故应急状态。
2、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事故报警或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的报告后,由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1、放射源丢失应急处置程序
(1)放射源应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所使用操作的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定期进行盘查。若发现丢失或被盗,应立即向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以便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后,公安部门立即介入立案侦察,环保、卫生部门配合。通过辐射探测和事件调查,寻找到丢失、被盗或来历不明的放射源、放射性材料和放射性污染物件,使其重新得到有效控制。
(3)在密封源包壳或放射性材料包装遭到破坏,使人员、财物、房屋和场所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应当由技术人员通过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探测,搜寻受到污染的人员、财物、房屋和场所,并对其进行隔离和去污。
(4)在丢失或被盗放射源或放射性污染严重金属物件经过废金属回收、熔炼并加工成金属制品的情况下,由公安部门为主,环保部门提供技术支持,设法追回这些制成品。
(5)因为所涉及的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辐射类型、活度大小、物理化学形态、所处位置和实际照射途径多是事先未知或事先难以预计的。因此,辐射监测方法、仪表和设备应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安排。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提请给予应急辐射监测支援。
2、核辐射、核泄漏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1)发生核辐射、核泄漏事故后,事故现场的负责人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立即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系电话和联系人、放射源种类、数量、事故类型、周边情况等;
(2)接报部门接到核辐射、核泄漏事故报告或报警后,迅速向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汇报,由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3)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工作组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任务;
(5)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到达现场后,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按各自职责和分工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事故行到控制后,由专家组和环保部门指导进行现场洗消工作;
(7)事故得到控制后,由领导小组决定应妥善保护的区域,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事故开展调查和救援工作。
四、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丢失或被盗的放射源已经寻回并已得到妥善处理;
2、核泄漏、核辐射等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健康与环境再次遭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件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论证调查,确认突发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县放射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