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重特大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高效有序地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电梯、客运索道困人故障或由于剪切、坠落等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大型游乐设施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三)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四)锅炉爆炸事故;
(五)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六)压力管道泄漏、爆炸事故。
三、工作原则
(一)优先原则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一切工作以事故应急救援为优先。得到紧急救援的指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携带相关的救援装备,赶赴事故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周围环境安全和自身安全。
(二)科学原则
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救援人员自身安全,所有参与救援的人员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平时应开展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培训,熟练掌握各种应急救援设备、仪器的使用方法,研究探讨各类事故所应采取的救援措施,并适时开展模拟训练和演练。
四、编制依据
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特种设备事故分级
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一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人,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第二部分 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体系
(一)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予以确定,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经济贸易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卫生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总工会、县电业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