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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县环保局:易燃气体监测仪、气体浓度监测仪。
(三)县卫生局:配有救援装置的专用车辆及抢救药品、器材。
(四)县电业局:10KV带电作业车1辆、300KV柴油发电机车1辆,用于事故现场的电力供应。
第六部分 后期处理
一、事故危险消除以后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织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质检2号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组织。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调查事故发生前特种设备的状况;
2、查明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现场破坏以及经济损失情况;
3、分析事故原因(必要时进行技术鉴定);
4、查明事故的性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7、按“国质检2号令”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事故的调查应按“国质检2号令”的各项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五、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事故的处理按“国质检2号令”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并及时报告组织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处理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制订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落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整改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
1、政府牵头调查处理的重特大事故,由政府决定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按法规、规章提出建议。
2、司法机关已立案的事故,可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后再作处理。但对其中未列入司法立案的责任人,仍应按规定追究责任。
七、事故的结案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