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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1日
4、珊溪海事办:承担水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所有水域交通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事故现场环境污染监测工作。
7、县农业(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等重特大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县电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和县内电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工作。
10、县民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善后处理、工伤保险支付等相关工作。
11、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12、县气象局:负责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技术支持。
1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信息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对事故现场国(境)内外媒体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14、县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及时查处违反本应急预案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1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6、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在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并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六、应急救援
    (一)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和预案启动
1、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县安全监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规定还要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按其规定报告。
县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温政发〔2004〕59号)规定,通报相关部门,同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民政府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上级政府报告。
2、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力量,应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当超出本级应急救援能力时,及时请示上一级政府,要求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县安监局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政府报告,提出处置工作建议。并根据事态发展情况或县政府领导的指示,组织县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指导,协助事发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组织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4、县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和单位接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或救援指令后,根据各自的职能,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相互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包括启动本部门相应预案,组织协调本部门或领域的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要求;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参加、指导救援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周边区域做好受威胁的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及时向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5、当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经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发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前沿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主管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主管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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