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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结合城镇居民、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粮食局要综合区域特点、人口布局等要素,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作为县级粮食应急供应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5.3.3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运输网络。综合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外调粮源运输和县内短途运输,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3.4县粮食局应当与县级粮食应急加工点和粮食应急供应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5.3.5对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粮食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要给予政策扶持,并安排必要的预算经费给予适当的补助或奖励。
5.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要增加投入,加强我县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加大粮食加工技术改造和中心粮库内设加工厂建设力度,确保应急需要。
5.5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向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要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5.6 培训演练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研究制订应急预案的演习方案,综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培养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培训演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6 后期处置
6.1 评估和改进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6.2 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县财政局会同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征用应急成品粮、动用县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支出,以及启动应急加工点,供应点费用补贴等,进行审核、清算。
6.2.2 对应急动用的县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县农发行会同县粮食收储公司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6.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外购等措施,补充县级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和周转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供应能力。
6.4 奖励和处罚
6.4.1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工等补助。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6.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应急加工点和供应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本预案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