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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山林纠纷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1日
    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创建“平安文成”,积极化解我县的新老山林纠纷、预防群体与恶性事件的发生,根据《浙江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规程(试行)》和《浙江省山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及《温州市山林纠纷处置预案》,结合我县山林纠纷调处实践,特制定本预案。
    一、排查调处工作原则
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l、属地管理的原则;
    2、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
    3、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维护稳定的原则;
    5、依法办事、合情合理、调早调小调了的原则。
    二、山林纠纷调处管辖
    (一)村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个人之间或个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纠纷,先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
    (二)乡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村际山林纠纷,先由乡镇政府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调处。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际山林纠纷,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提请县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负责调处。
    (四)跨越县级行政区域的县际、市际的山林纠纷,县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应与友邻同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材料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协商调处。
    三、排查及报告制度
为了准确、及时地掌握山林纠纷动态、数量,应建立山林纠纷排查及报告制度。
    (一)山林纠纷排查摸底。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山林纠纷排查摸底工作,并将排查结果于4月上旬报县政府山林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称县山林办),县山林办汇总全县山林纠纷排查结果于5月上旬上报市山林办。
    (二)山林纠纷调处统计。各乡镇当年调处的各类山林纠纷案件要在年底12月10日前上报县山林办、县山林办在年底12月20日前汇总上报市山林办。
    (三)关注山林纠纷动态。各乡镇政府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发现纠纷苗头要及时做好化解工作,特别要注意林木采伐、林地征占用、林地承包等容易发生山林纠纷的时间段,提早做好预防工作,注意跟踪山林纠纷动态,及时化解引发山林纠纷苗头,防止矛盾激化。
    (四)区分山林纠纷性质按时逐级上报。本村范围内发生个人之间的山林纠纷向乡镇政府报告;乡级行政区域发生的村际山林纠纷,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际山林纠纷,由乡镇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报告;县际的山林纠纷,由县政府或职能部门先行调查核实材料后,主动与友邻同级政府或职能部门协商调处,协商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以书面向上级报告。县际、市际山林纠纷,在10日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市山林办;市际山林纠纷,在15日内书面报告省、市政府,同时抄报省、市山林办。
    重大山林纠纷要及时报告。县级区域内有可能引发群体和恶性事件的重大山林纠纷,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报告,并通报市山林办。属县际的重大山林纠纷,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抄报市山林办;属市际的重大山林纠纷,应及时报告市政府、省政府,并同时抄报市山林办、省山林办。
    县山林办接到一般山林纠纷报告,应及时报告县山林办主任,接到重大山林纠纷报告,应立即向县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组长及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四、山林纠纷处置实施
    (一)受理排查。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接到山林纠纷报告或接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调处申请,要及时受理排查,组织人员迅速核实情况,确定纠纷性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按管辖权限及时上报。县山林办接到报告后,要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认真排查。
    (二)慎重立案。按管辖权限及山林纠纷立案条件认真审查,对权属清楚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三)拟定方案。县政府或职能部门应根据调处山林纠纷管辖权限和纠纷情况,协商当前急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拟出调处工作初步方案。属县际、市际重大山林纠纷的,县山林办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山林办、省山林办,并与友邻有关部门及时协商沟通,做好稳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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