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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1日
    (七)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因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与治安案件工作。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协助公路动物检验检查站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八)交通部门: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等防疫有关的调运。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九)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动物防疫扑疫补助经费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发展和改革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一)监察部门:监督各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有关犬猫等动物的免疫、执法管理与扑杀等工作。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内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及上报有关工作情况。
第三章  疫情的确认、分级与报告
 
    第十四条  疫情确认的主体、依据、原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以下原则诊断疫病、确认疫情:
    (一)疫情的确认应当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二)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且辖区内非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可由技术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现场无法确诊的,进行实验室诊断,诊断结果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后,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现场诊断必须拍照(或录像)记录流行情况并采集病料保存以供进一步技术分析备用;
    (三)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四)B级疫情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县技术专家组确认;A级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共同确认;特别重大的A级疫情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协助共同确认;
    (五)人畜共患病的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确认;
    (六)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第十五条  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A、B、C三级,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
    (一)A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A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疫点和发病数量较多,或者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庞大(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的疫情;
    2、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菌毒株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疫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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