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生产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A级疫情管理的。
(二)B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B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点数量和发病数量较多,疫情涉及3个以上乡镇的;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头以上,家禽在500只以上);
2、本县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菌毒株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4、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5、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B级疫情管理的。
(三)C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
下列疫情列为C级疫情:
1、在A、B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A、B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对某一乡镇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列入C级疫情管理的。
第十六条 疫情报告的要求
(一)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程序
1、行政村测报员负责监测本村的动物疫情,凡发现动物异常死亡的,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2、乡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畜牧兽医员必须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的病因、流行病学、主要症状等调查,并做出初步诊断;
3、经乡镇兽医员诊断怀疑为一类传染病的,或大面积发病的二类传染病,马上向乡镇领导和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4、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确认后2小时内报告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小时内报告到县人民政府,并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到省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实验室诊断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七条 对C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由县政府督促指导乡镇政府负责落实疫情控制扑灭,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一)疫情确认前的应急反应: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应当马上派出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及其技术专家组赶到现场调查、取样、诊断。同时,通报所在地乡镇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畜主对牲畜、动物产品等采取临时性控制隔离措施。
(二)疫情确认后的应急反应
1、疫情确认后,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疫情程度、态势、规模等作出评估,立即上报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并启动本预案。
2、县指挥部责成疫情所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处理,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到场指挥,落实疫情控制和扑灭人员、请求县指挥部的防疫物资供应和扑疫经费保障等,投入扑疫工作,在12小时内拨除疫点,并清场消毒。具体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方法按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2)落实封锁措施:封锁令发布后,乡镇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扑疫队对疫点、疫区实施封锁。
封锁期间,乡镇政府应当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疫点所在的饲养场(户)、屠宰场(点)、牲畜交易市场等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服从乡镇政府的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封锁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