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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强制扑疫措施:在疫情确认后12小时内,县动物防疫监督所要派员对应当扑杀的染疫动物、同群动物作出勘查和标识。
勘查结束后,县指挥部督促指导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扑杀染疫动物、同群动物,并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进行销毁、深埋、化制等无害化处理,并清场消毒。
在治安秩序复杂时,公安部门要派出警力维护治安。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在疫情处理全过程,要派员到场监督指导,疫情处理完毕后,做好详细记录,建立疫情处理档案。
(4)通报疫情与防范: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24小时内向辖区内各个乡镇政府和周边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疫情,促使做好防范工作。
对受威胁区,动物防疫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5)紧急监测疫情: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态势以及控制进展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
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要立即报请县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
(6)疫源分析与追踪:在疫点基本拨除后,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
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出售的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品(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当迅速开展调查,一经查获立即按GB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作销毁等无害化处理。
(7)解除封锁: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扑杀后,经一个潜伏期以上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生新病例的,经严格消毒,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报请县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乡镇人民政府接到解除令后解除封锁。
第十八条 对B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控制和扑灭工作,在C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6小时内组织技术专家,奔赴疫区乡镇协助做好疫病诊断和疫情确认工作,并对疫情态势作出分析评估。
(二)根据疫情发展态势,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区,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实施封锁。
(三)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疫情确认后8小时内,对扑疫工作作出系统部署,并亲自到场指挥有关部门落实控制和扑灭措施。
(四)县指挥部应当调动防疫资金、扑疫预备队、防疫物资,及时支援疫区扑疫工作。
(五)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疫情确认后24小时内向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疫情通报,部署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防范措施。
(六)县农业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所要密切监测疫情态势、疫情动态以及处理、控制情况,每隔24小时向指挥部报告;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请上一级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
(七)疫情封锁的解除需经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所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
第十九条 对A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控制和扑灭工作,跨县际的疫情或县本级人民政府难以控制的特别重大疫情,由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帮助控制扑灭。在C、B两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疫情上报后,请求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在12小时内派出技术专家组协助我县开展疫病诊断和疫情调查确认,并对疫情态势作出评估。
(二)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必要时,请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疫区,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实施封锁。
(三)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疫情确认后8小时内对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作出部署。
(四)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请求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在调动扑疫力量、防疫物资、扑疫经费等方面支援疫区的扑疫工作。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