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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要求,全面监测疫情态势发展,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处理进展情况,发现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时,要及时报请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支援。
(七)疫情的封锁解除需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接到发布封锁令的机关解除封锁令后解除封锁。
第五章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扑疫补助政策,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对畜主因扑杀染疫动物、同群动物所造成的损失实行适当财政补助,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按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疫情发生后,为确保疫区市场供应,稳定社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动用畜禽储备基地、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为努力减少因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影响,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向上级农业部门申请解除疫病流行区的相关限制措施,为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农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全县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第二十五条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承担本县动物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和封锁解除的风险评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全县动物疫情分析和预警工作,县重点实验室主要承担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分析和重点疫病的监测、疑难疫情的确认,并进行防治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和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通报疫情,同时根据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地区动物、动物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作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经农业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第三十条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预防;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第三十一条 一般预防措施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县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二)督促指导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建立全过程安全检测监控体系,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