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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1日
    (三)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五)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经营和使用,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六)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第三十二条  紧急预防措施包括几方面:
    (一)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二)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四)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章  保 障
 
    第三十三条  组织领导: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做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防治工作做出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四条  体系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浙江省动物疫病区域化控制规划》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第三十五条  业务培训和演练: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县农业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经费与物资保障: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应当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畴,并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专户。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疫情处理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乡镇防治动物疫病有关人员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具体操作按《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疫物资储备和管理方案》执行。
    第三十七条  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我县根据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规划,建立若干个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第三十八条  防疫人员的保护和关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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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成县人民政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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