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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出台《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0日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创建卫生文明城市,10月31日,我县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今后: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工前先到县城管中队申报处置建筑垃圾计划,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经核准机关核发“处置证”。对未领取“处置证”的,不予办理规划建设有关许可证。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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