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一定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
自《实施意见》发布起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后转让的,应向政府交纳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或经济适用房转让成交价与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以上比例的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还有,已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房可由政府回购,或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由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实施意见》发布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如何上市交易,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应具体办法。
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有条件的可建设农民工公寓或集体宿舍进行出租
农民工居住条件也要逐步改善。《实施意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的,要在劳动合同中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建设农民工公寓;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园区),在规划建设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生活配套设施用房,可以集中建设集体宿舍,向农民工出租;“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
对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施意见》提出了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二是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城市居民特别是新进入城市就业安家的各类人群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