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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交〔2006〕143号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19日


各重点工程指挥部,县康庄办,县公路段:
 
  现将温交〔2006〕246号《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建设  工资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府办、县人事局、县康庄工程督查组,吴高宏副县长
文成县交通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19日印发
 
 
 
 
温州市交通局文件
 
 
温交〔2006〕246号  
 
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交通局,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近日,诸永高速公路工程某施工单位发生一起数额较大的欠薪事件,涉及民工200余人,金额800多万元。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邵代市长专门批示,要求各单位提前做好工作,绝不能出现因政府性项目欠薪而造成不稳定事件。为贯彻落实邵代市长批示精神,切实加强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切实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是关系广大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交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大事。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从确保顺利实施“六大工程”、实现交通新跨越式的现实高度,来认识加强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机制,下决心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
  二、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要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对所建项目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若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事件,首先问责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若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影响较大的,要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一把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且该工程项目不得参与评优,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个人不得参与评选先进。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对所承包工程项目中所有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负责人对其分包范围内的用工及工资发放负责。由承包单位直接招工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由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承包单位有分包行为的,必须与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签订分包合同,同时负责督促分包单位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分包单位负责人不按合同约定发放民工工资或卷款逃逸的,承包单位应先垫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若因承包或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一)建立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拿出承包项目合同总价1%~3%的金额(具体比例根据工程量大小而定)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开工之前打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门账户。施工协议须报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二)实行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同步计量、同步发放制度。建设单位要及时审核、及时发放每月工程计量款;对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新增工程单价不能及时确定的,可根据同类工程进行估算并先支付部分工程款,待变更工程量或新增工程单价确定以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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