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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文公通[2007]20号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09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县公安交警部门在日常管理中查获酒后驾车违章明显增多,由此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据统计,2006年1月至07年2月5日,我县公安交警部门共查获酒后驾车46起,全县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39起,死亡8人,占全部死亡人数的30%。其中一些案件牵涉到一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为有效遏制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经县领导同意,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决定在本县范围内联合开展一个月的酒后驾车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和地点
    整治时间为2月12日至3月11日。地点为56省道、县城主要道路及重点路段,特别是酒店、饭店、茶馆等公共娱乐场所附近。
    二、人员安排和部署
    酒后驾车专项整治以公安交警为主要力量,县监察局派干部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公安交警大队各中队要安排精干警力上路,并携带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书等物品。
    三、操作规则和程序
    (一)现场查处:对饮酒后驾车违法嫌疑人,应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酒后驾车(测试值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且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要求当事人在当场打印的测试单上签名确认。对当事人拒绝、阻碍或不配合进行酒精含量测试和对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测试结果为醉酒临界值的(测试值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应及时抽取血样进行鉴定。处理事故民警在处警时,发现当事人有酒后驾车嫌疑的严格按以上程序执行。
    (二)违法处罚:交警大队对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处理。对20mg/100ml≤酒精含量<〈80mg/100ml,处暂扣驾驶证1-3个月,并处罚款500元,对酒精含量大于(含)80mg/100ml的,处15天以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3-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交警部门对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信息上报:交警大队各中队要在专项整治行动的次日和每周一上午10时前,将酒后驾车专项整治日违章查获情况报表报交巡警大队综合室。交警大队对查获的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后(醉酒)驾驶违法、肇事行为,在查实后,及时上报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对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形成声势。整治酒后驾车问题涉及面广,影响大,交警大队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提前宣传,利用电视、广播、墙报等形式,提高全社会的知晓率和支持率,形成饮酒不开车,开车不沾酒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监察部门要把参与整治酒后驾车活动作为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抓好机关纪律作风的重要举措;交警部门要把查处酒后驾车作为当前交通管理一项重要工作,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条有力措施来抓。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文明管理,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力求取得实效。
    (三)事前准备,严格处理。交警部门要组织民警进一步熟悉酒精测试仪的操作方法,认真做好使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严格按照处罚标准,对酒后驾车违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杜绝办人情案。县公安局纪委、督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发现降格或不处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文成县公安局  文成县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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