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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二批“省、市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
 

文档字﹝2007﹞8号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10日


各乡镇: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紧密配合全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档案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浙江省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创建活动的通知》(浙档〔2006〕29号)和温州市档案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省、市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创建活动的通知》(温市档﹝2007﹞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开展第二批“省、市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创建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规范建档,有效利用,提高村级档案管理整体建设水平,为我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二、创建办法
    (一)推进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建设。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建设是创建行政村示范档案室的基础。行政村示范档案室是“点”,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建设是“面”。各乡镇要在行政村档案管理达到“四有”标准的基础上,大力推行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建设。
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建设,按照《浙江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省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建设测评标准(试行)》(见附件1)执行,对照测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省级行政村规范化档案室”,得分在85分(含 85分)到90分之间的,为“市级行政村规范化档案室”。
    (二)行政村示范档案室的评选。行政村示范档案室是在行政村规范化档案室的基础上,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进行评定。原则上,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对照《浙江省行政村档案规范化建设测评标准(试行)》,测评得分在95分(含95分)以上,评定为“浙江省行政村示范档案室”,由县档案局组织考核和申报,市档案局审核推荐,省档案局负责审定。对照标准得分在90分至94分的,评定为“温州市行政村示范档案室”,由县档案局组织考核和申报,市档案局负责审定。
    (三)申报要求。
    根据省、市档案局要求,今年我县第二批省级行政村示范档案室的评选,名额分配原则上为1家;市级行政村示范档案室名额不限,根据我县新农村建设实际,凡是评为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原则上都要建立示范档案室。各乡镇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第二批“省、市行政村示范档案室”的申报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评分表及总结材料报县档案局监督指导科,电话67862080。
    (四)命名表彰。经省档案局审定的“浙江省行政村示范档案室”,由省档案局给予通报表彰、授牌。“温州市行政村示范档案室”由市档案局给予通报表彰并授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村级档案是行政村历史和发展的真实记录,反映了农民生产生活和村务活动的基本面貌,建立和健全村级档案工作,对于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开展行政村示范档案室、行政村规范化档案室的创建活动,是档案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重要载体。各乡镇要把开展这项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围绕中心,务求实效。行政村示范档案室、行政村规范化档案室的创建活动,要坚持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围绕“强龙兴农”工程、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重点工作,加强村级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不提脱离实际的口号,不定超越现实的目标,不做表面文章,讲求实效,使行政村示范档案室、规范化档案室的创建活动真正成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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