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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分值(100分) |
目标任务 |
评分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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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
织
领
导
与
经
费
保
障
(15
分) |
1.组织机构(2分) |
组织机构和人员健全 |
及时调整和完善组织机构,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禽流感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乡村动物疫情测报信息员等组织机构不健全的每样扣1分,乡镇有畜牧兽医编制的人员而不启用的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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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布署(6分) |
乡镇对动物防疫工作有明确的年度计划、工作部署和考核办法;对上级指挥部召开的会议和下发的文件及时进行传达贯彻落实;对上级督查或督办的事项,及时作出反应,整改措施有力。 |
1.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上级布署的工作反应迟缓,贯彻落实不及时的,无明确的计划、部署,扣1-3分;
2.应当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但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的,每次扣0.5-1分。
3.工作存在明显漏洞,被上级指挥部及办公室督办的,每次扣1分;对督办反应迟缓、措施不力、不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增扣2分。
4.领导及畜牧兽医员对本辖区内畜禽生产情况不明,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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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任制落实(3分) |
乡镇政府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乡镇干部目标考核指标;有落实联场带户防疫责任制,并有完整的档案和工作记录。 |
1.各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未列入行政村、乡镇干部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指标的,扣2分
2.未与各村签订动物防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目标管理责任书,扣2分。
3.联场带户责任制不健全,扣1分;有制度但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或工作记录不全的,每场扣0.5分。
4.对上级检查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有力措施整改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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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费保障(4分) |
按照省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动物防疫经费列入各乡财政预算,足额到位,并严格按规定使用。 |
1.因经费严重不足影响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的,该项不得分。
2.辖区内乡村防疫员工作经费不到位,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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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综
合
防
治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50
分) |
1.疫情控制情况(20分) |
完成县指挥部要求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零”目标。
配合做好奶牛两病普查、监测和阳性扑杀工作
做好犬只管理,不发人狂犬病病犬伤人、畜事件。
做好其它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
1.发生动物疫情,造成局部流行的每起扣1-5分。
2.发生输入性重大动物疫情的,每起扣5分。
3.发生本地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每起扣10分。
4.发生各类疫病后,领导不到场,组织不力,处置不当的,或是造成人感染的,扣3-10分。
5.辖区内不配合奶牛两病普查监测和阳性扑杀工作的扣3分。
6.发生狂犬病疫情,并伤畜伤人事件的,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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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大动物免疫工作(40分) |
根据强制免疫计划,全面落实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工作。
规模饲养场、主产区严格按照免疫规程实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100%;饲养散户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要达到100%,日常补免。
认真落实免疫密度和免疫效果评估制度;猪、牛、羊的免疫耳标达到100%;免疫档案、台帐管理完善,有追溯制度。
按时按要求上报疫情月报表、牲畜重大疫病免疫报表、动物检疫等报表。 |
1、未全面落实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流感免疫任务;猪、牛、羊、家禽免疫低于95%的,扣2分;低于90%的扣4分;低于85%的该项不得分。
2、规模饲养场、主产区未按照免疫规程实施免疫,免疫密度不能常年保持100%的,扣5-10分,低于85%的该项不得分。
3、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低于90%,每降10%扣1分,发现空白村的扣5分。
4、抽查时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扣2-10分。
5、生猪耳标佩带率不到95%的,每下降10%,扣1分。
6、无免疫档案、台帐的,扣10分;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管理不完善的,1-5分。
7、疫苗来源不清、保存不得当、使用发放无规范登记,扣2-10分。
8、在集中免疫期间,不按“周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免疫进度,不按时完成免疫任务。扣3分。
9、不按时按要求上报畜牧业生产报表、疫情月报表、牲畜重大疫病免疫报表、防疫工作报表的每缺1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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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畜
产
品
安
全
管
理
和
监
测
情 况
(25分) |
1.动物检疫工作(5分) |
有条件实行检疫的乡镇,必须实行检疫工作。 |
1.有农贸市场,在屠宰条件不成熟的条件下,必须先做到市场检疫。不实行检疫的扣2-4分。
2、严格实行产地检疫的,不执行的扣2-4分。
3.检疫证章(验讫标志)、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的,扣1-4分。
4.严格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报检工作制度,严不执行的,每查到1起,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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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监测、安全管理工作(20分) |
规范开展动物疫情、免疫效果和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加强疫情管理,及时、规范报告动物疫情和畜产品事故情况,不发生违禁药品与饲料的生产、使用和销售;不发生畜产品中毒事件。 |
1.不按规定送检样品,不配合上级业务部门,无法正常实施各项监测工作任务的,扣10分。
2.不按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故情况的扣2-5分。
3.发现有违禁药品与饲料的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扣5-10分。
4.发生畜产品中毒事件的,中毒人数一次在5人以上的群体事件的,该项不得分;不到5人的扣5-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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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加
分
或
减
分
项 |
有下列情况的可酌情加分:(总加分不超过10分)
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政策措施、经费保障基础设施等方面有重大突破或创新的,或者得到市级奖励的,每项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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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酌情减分,直至取消先进评比资格:
1.因组织领导或措施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动物疫情流行;或疫情封锁扑灭不力,造成扩散蔓延;或隐患疫情、泄密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损失特别严重的,取消先进评比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辖区内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发生重大畜产品中毒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5-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