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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文成县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防指〔2007〕9号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03日


    (15) 驻文部分、武警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16) 县公安部门组织各地做好道路、桥梁和城镇街道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通过110掌握各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时调配警力营救。
    (17) 县委宣传部指导县新闻单位(新闻网站)滚动播发县气象台发布的台风信息及提醒公众注意的事项;及时播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部署的防台工作和各地、各部门防台动态。
    四、 抢险救灾
    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期间,县防指及时部署有关抢险工作;台风影响后,召开抢险救灾工作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召开抢险救灾会议,部署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组织水利、民政、建设、电力、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到抗灾一线慰问灾民,指导抢险救灾,并对防台工作进行评价。各地、各部门全力投入到抢险救灾工作。
    (1) 县防汛部门及时掌握汇总各地灾情,协调抢险救灾有关工作;负责县级防汛物资调配,联系驻文部分、武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台评价工作,做好向上级防汛部门和政府汇报工作。会同县委宣传部(电台)、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防台救灾情况。
    (2) 县气象部门继续跟踪监视并做好台风路径、降雨预报,直到台风完全消失、降雨停止。
    (3) 县水利部门继续监视水库、小流域降雨和重要江河水位情况,做好水库调度,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并协调驻文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
    (5) 县民政部门组织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接受捐赠,下拨救灾款;协助地方政府安置灾民,做好灾民救济救助工作;收集、核实灾情,及时向县防指办通报。
    (6) 县卫生部门组织指导各地医疗队到灾区抢救伤员,指导卫生防疫工作。
    (7) 县交通部门加强对山区公路、桥梁、施工路段和高边坡、高挡墙、高路堤路段的检查,加强公路巡查,及时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向公众发布公路、水路阻段信息。组织指导水毁公路和航道工程修复,保障各地救灾救济物资的运输畅通;组织境内水域遇险船只的搜寻救助工作。
    (8) 县规划建设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城镇供排水等市政设施和灾区的房屋重建工作。
    (9) 县电力部门组织指导灾区抢修电力设施、设备,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10) 县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电信运营企业进行灾区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通信。
    (11) 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地质灾害情况,组织专家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12)县教育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学校抢修校舍,为顺利开学或复课创造条件。
  (13)县农业部门组织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
  (14)县公安部门及时掌握各地的治安动态,指导灾区维护社会治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15)县供销部门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
  (16)县粮食部门组织做好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价格和市场供应稳定。
  (17)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抢险救灾资金,争取上级财政支持。
  (18)县发改局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
  (19)县经贸局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组织协调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供应。组织指导灾区重点工矿企业恢复生产工作。
 (20)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内外新闻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报道,指导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宣传,普及防病知识;加强对县内外新闻单位和境内外记者的管理。
  (21)县级保险机构及时组织灾情核查和理赔工作。
    5.1.2 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一级响应,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根据县防指或县委、县政府要求,动员部署防台工作。根据需要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及时做好台风及次生灾害的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预排预泄,组织水库、堤防险工险段、地质灾害隐患点等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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