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治安保障
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和防灾人员转移后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防台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7 避灾场所保障
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民政、教育等部门确定本地区的避灾场所,设立标志,确保灾害来临时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躲避。
6.8 电力保障
县电力部门负责防台抗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9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部门保障防台抗灾人员、救灾物资运输和车辆调配,负责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
6.10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农业等部门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人畜疾病的免疫和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6.11 后勤保障
灾害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负责抢险物料、交通工具、食品、饮用水、医疗、药品等后勤保障。必要时,县经贸局牵头,县粮食、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灾区急需物资的调配工作。
6.12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2.1 宣传
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和新闻部门应加强防台抗灾及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能力。
6.12.2 培训
组织县防指、主要乡镇相关领导参加省、市举办的学习培训班。同时结合我县实际,采取会议与学习结合形式,开展防汛知识培训,不断增强乡镇政府、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指挥水平和防灾能力。
6.12.3 演练
(1)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每年定期开展一次防台防灾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重点乡镇、企业和大中型水库在必要时要开展专项预案演练,提高本单位的抗洪救灾应急处置能力。
7 善后工作
7.1救灾
台风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2 救济救助
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3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县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4 水毁工程修复
7.4.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4.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5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6 灾后重建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应尽快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7 防台抗灾工作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各乡镇应针对防台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一步做好防台抗灾工作。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公室牵头制定,县防指批准实施;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乡镇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防台应急预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防指或报请县委、县政府给与表彰;对在防台抗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