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统计数据证明出具工作,更好地履行统计法定职能,维护统计的信誉和权威,根据《浙江省统计局工业统计数据证明出具工作制度》的要求,结合文成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统计数据证明出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为各部门单位提供优质统计服务,是政府统计部门的重要职责。统计局在出具统计数据证明工作中,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客观公正的态度,认真做好相关统计数据的核实和证明出具工作。
申报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提交有关申报证明材料,并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资料核查工作。
二、工作程序
1、申报单位撰写书面申请报告,并用签字笔填写《文成县统计数据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全称及法人代码、证明的主要用途,需证明的内容(统计指标及年份)等。
2、由县统计局相关科室组织专业人员按照申请单位申请,根据掌握的相关资料以及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对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出具证明的意见。同意出具证明的,形成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不同意出具证明的,向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3、局领导审定、签字后,局办公室盖章,将证明材料反馈给申请单位。相关材料(单位申报要求、有关补充材料和本局出具的证明等)由办公室存档。
三、办理时限
如出具的统计数据与原上报统计数据完全吻合时,县统计局在正式接到申请的1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如出具的统计数据与原上报统计数据不相吻合,经核实确定仍有疑问的,可不予证明。
四、资料审核
1、申报单位提供材料完整性、真实性核查。重点核查申报单位与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复统计以及申报单位生产的真实性。
2、文成县境内单位的数据审核以统计报表为主要依据。申报产品列入《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产品产量目录》的,产品销售量应与统计月(季)报对应产品的生产量或销售量基本一致。生产单一产品的单位,产品销售额应与单位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基本一致。生产二个或二个以上产品的单位,产品销售额应小于或等于产品对应行业的销售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单位有漏报、瞒报、虚报行为的,不予出具证明,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文成县境外单位的相关资料,必要时通过上级统计局或其他县(市)统计局核查。
4、对仍存在疑问的,如:指标起伏幅度较大,相关指标之间不匹配等,必要时组织力量深入单位作进一步核查。
五、其它事项
1、申报单位虚报统计数据的,一经查实,要按统计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2、统计局要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工作热情周到,不拖拉;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严把审核关。自觉抵制各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发现弄虚作假,将严肃查处。
3、单位需提供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证明,县统计局本着简便的原则,由经办人员直接出具统计数据证明,办公室盖章留底即可。
文成县统计局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统计 数据证明 通知
抄送:市统计局,县府办,刘峰常务副县长、吴昌银副主任
文成县统计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附件1
文成县统计数据证明申请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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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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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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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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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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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曾用法人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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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的主要用途(在下列选项内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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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名牌产品 |
11 |
浙江名牌产品 |
20 |
中国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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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浙江著名商标 |
30 |
中国免检产品 |
90 |
其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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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需证明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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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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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所属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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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年 |
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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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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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经办人员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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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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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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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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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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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情况
办
经
年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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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意见
年 月 日 |
局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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