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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统一使用新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
 

文农字〔2007〕106号 

 发布时间:2007年08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了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情况,加强对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收款收据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并经县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统一使用新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村级集体的各种款项收入,除国家规定使用的专业票据外,一律使用浙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新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不得自制使用规定外的其他收款收据。对不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村集体开具的收据,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收款收据由各乡(镇)村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向县农业局农经站领购,村报帐员向代理服务中心领用,领取收据时,应 提交以前使用票据存根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的资金数额等,经乡(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方可领取。
    三、尚未使用的收款收据,必须将剩余部分交乡(镇)代理服务中心统一注销,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和销毁。
    四、原使用的收款收据,可使用到2007年9月底止,从2007年10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印制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全县统一使用新的《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乡(镇)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措施,抓好该项工作,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文成县农业局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经营  票据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府办,谢作雄县长、钟信友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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