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机关各单位:
为了正确评价全县国家行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单位,下同)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浙人奖(2000)14号、浙人公(2003)32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度全县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 考核范围及对象
县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群团、法院、检察院机关和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的财税所、工商所以及乡镇党委、政府,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考核对象是上述单位的国家公务员及工勤人员,其中科(局)级领导干部按照县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因工作需要,在2007年工作调动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考核。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和职业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勉强适应工作要求,工作主动性不够,某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具体按标准见附件5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中的基本称职确定标准部分。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三)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部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年度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优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十五使用。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按核定的比例合理确定。
三、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要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有机地结合起来,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可以通过考勤、工作记实和月、季、半年工作评鉴定等方式进行。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评价,重点是全年政治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计分中应约占30%的比例份额。
(二)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目的和考核内容设定,体现党和政府在新时期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思想政治素质、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要求。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考核指标量化测评表》(见附表3),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分类组织测评,并将量化测评,结果与定性结果相结合,提高年度考核结果的准确性。
(三)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给合的方法,使被考核人的领导,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参与考核过程,使考核结果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领导测评的分值按约占总分值的50%折算。直接面向群众的党政工作部门和窗口单位,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把机关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四)对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要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操作。并根据文委发〔2003〕119号《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中的“文成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位淘汰制度”的规定执行。对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必要时,部门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撰写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措施。个人述职报告(总结)要报直接主管领导审阅。
2、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各级考核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分类确定相应的述职范围。党政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述职;人数较少的,可由相近处室结合进行。
3、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述职报告(总结)后,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在一定年度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省级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及记二等功以上奖励人员可在量化测评的基础上适当加分。测评分值要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
4、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综合被考核人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等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为避免唯票数、唯分数确定等次,提高考核优秀人员的认可度,对优秀人员的确定,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要根据民主测评分值,从高分到低分按参加考核人数的20%或30%划定优秀预选人员名单,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审核,在规定的优秀比例限额人数内,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提出确定优秀等次人员意见,考核结果报部门领导批准。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组建,组成人员要有一定的公认度。
年度考核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进行核实,确定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5、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国家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其中,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四、考核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2、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3、当年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的;
4、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1、 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
2、 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
3、当年应参加公务员培训而没有参加培训或参加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后再作确定。对无违法违纪的,未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立案当年起按规定补定考核等次,计算考核年限;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
3、受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 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
2、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
3、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5、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6、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7、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8、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9、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0、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11、符合《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中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之一的(见附表)。
受行政记大过及以下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五)工作情况发生变化的国家公务员,其考核等次的确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1、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调任、转任后的工作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2、本年度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国家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参阅其转业时的鉴定和转业后的表现进行考核,无问题者,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3、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学习、培训等有关情况,由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或挂职到企业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政绩突出的,可按《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嘉奖或记功奖励。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发或减发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可视同称职等次按有关规定给予晋升级别和工资。
(二)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应按规定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对应的级别工资;
2、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3、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
4、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年度考核结束后,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将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凡未按考核政策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不得计算考核年限。
六、考核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在本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本部门人事等有关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1、 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 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3、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七、考核管理与监督
各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机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形的,由考核主管机关按规定处理:
1、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2、对违反国家规定,突破考核优秀等次比例的,宣布所在单位考核结果无效;
3、对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年度考核是国家公务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而且关系到全县国家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抓紧组织实施,并要求于2008年2月底前将年度考核结果名册、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附:1、各单位优秀名额核定表
2、年度考核登记表(注:为便于装档,务必要用16开纸正反面印)
3、年度考核量化测评表
4、年度考核结果名册
5、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6、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通知书
中共文成县委组织部
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干部考核 通知
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