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7号令)、《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文成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文政办发[2007]3号)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设立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各乡镇人民政府原则上按2007年度设立的网点数量,严格按审查表的要求,在2008年2月1日前审查上报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附件:1、申报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须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安全条件审查表
2008年1月21日
附件1
申报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单位须知
一、申报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的,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二、须提供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留存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负责人、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4、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审核考核表;
5、负责人5年内未因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而被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相关证明;
6、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责任书复印件及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三、申报程序
1、按隶属关系将申请报告连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当地乡(镇)政府,经乡(镇)组织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报后核发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附件2: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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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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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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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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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仓储设施 |
无[ ] 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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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设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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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类 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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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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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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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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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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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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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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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总值 |
万元 |
销 售 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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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负责人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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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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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经营范围 |
烟花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D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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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类[ ] |
产品分级 |
B级[ ] C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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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存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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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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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查
人
员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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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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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科室意见 |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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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意见 |
发证机关负责人 发证机关(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