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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负责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配送,并负责回收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未销售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不得零售,不得将烟花爆竹销售给无零售经营资质的单位和 个人。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销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在超过许可的期限后,其经营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及时退还给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不得继续存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交通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规划建设局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24日起施行。2005年1月21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文政〔2005〕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