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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和温政发〔2006〕5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新体制和新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县生态县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不规范审批采矿权、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矿业权市场更加规范和成熟,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勘查、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和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只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其购买民爆物品的审批,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单独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的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依法予以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辖区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其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
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采矿权人未在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勘查、采矿许可,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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