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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
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行为。对以政府会议纪要或部门联合审批表等形式代替涉矿许可的,要及时纠正;拒不纠正,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2006年2月20日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完成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使规划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的关停工作;大幅度减少限采区的矿山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年均矿石量的增长低于矿业产值的增长,年均矿业产值的增长低于矿业利税增长;全县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授权,审批采矿权。采矿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设置,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完善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
进一步完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等有偿出让制度。要加快对叶蜡石、高岭土、闪长岩、花岗岩等甲类矿种的矿业权评估工作,并按照全市统一的采矿权基准价格体系及修正系数体系,推进叶蜡石、高岭土、闪长岩、花岗岩等甲类矿种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四)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
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实施方案》的实施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新政策,积极探索出一条废弃矿山治理的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县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
加强矿山企业资质管理,严格采矿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采矿权,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