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也是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及《省住房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2005]0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非公企业中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境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企业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非公企业,要及时为其全体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对经多次上门宣传仍未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将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或缴存的,将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可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
三、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职工因辞职等原因离开企业要求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所在企业同意,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即可办理支取手续,不受五年后支取的限制。
四、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成分中心和有关主管部门、县总工会要加强对非公企业建立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检查、督促工作,并指导和协调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县非公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推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