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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城丧葬礼俗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工作力度,革除旧的丧葬习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风尚,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共文成县委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抓好殡葬改革、加强“青山白化”治理的意见》(文委[2005]15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县城丧葬礼俗管理,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倡丧事简办,严禁在县城主要街道(建设路、大峃街、县前街、二新街、伯温路、体育场路、文青公路,包括人行道)及公共场所做道场,严禁聚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二、严禁在建设路、县前街“出殡”和“回朝”。情况特殊,确需经过建设路、县前街的,必须办理线路审批手续。
    三、县城丧户应当在人去世后24小时内向大峃镇城建监察中队申报出殡登记,办理出殡通行证,按规定的时间、线路出殡;同时,缴纳保证金2000元。
    四、严禁用小汽车、摩托车、三轮车等各种车辆为出殡队伍开道;严禁燃放土铳、烟花、爆竹、纸钱,花圈(包括花篮、横匾)限在10个以内,西乐队、民乐队各限1支,西乐队人数不得超过10人,“出殡”、“回朝”时严禁在县城街道奏乐。
    五、凡营业性乐队,须有关部门登记发证并审批后方可为丧事提供服务,违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六、县城出殡时间限为上午7时以前,下午6时以后。
    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交警、工商、宗教、文化、城管、民政等部门按规定作出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听从指挥、监督。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管理人员对违反本规定的案件必须及时制止,并在3日内立案调查处理,是党员干部的须在案发5日内上报县纪委监察部门查处。如发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06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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