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注重平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坚持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则,如户籍地不能登记的,凭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证明,同时提供户籍证明,可在原安置地登记,以免漏登重登。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
第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户籍在我县的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在核实原迁人口的基础上,再核实现状人口的身份和底数。
第五条 鉴于原迁人口与现状人口差距较大的实际,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7月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给我县的大中型水库和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以这次人口核定登记为准,杜绝虚报漏报。
第六条 扶持人数核定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一)2006年6月30日前竣工投产的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数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动迁人口为依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可按实际增长数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数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户籍底册等档案资料为原始依据,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可按实际增长数核定。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大中型水库,扶持人数按照实际动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数进行核定,每年核定一次。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及移民户迁入人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予以登记:
(一)农村原迁移民及其现仍居住在安置地的后代(含依法收养人口,下同)。
1、原迁移民与原迁移民结婚后所生的子女;
2、原迁移民及其后代与原迁移民后代结婚所生的子女;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在安置地与安置地所在村非移民结婚所生的子女;
4、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在安置地与非安置地农村居民结婚所生的子女。
以上新出生人口均以2006年6月30日为界,以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为依据。
(二)投亲靠友和自主搬迁安置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三)2006年6月30日以前与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结婚的农村婚嫁迁入人口。非移民入赘到移民安置地与农村移民结婚的,原则上适用于农村女儿户中的一个,并实际生活在一起,群众公认。
(四)从移民安置地迁出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包括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婚嫁迁出人口)。
(五)2006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落户的农村返库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并不予登记:
(一)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二)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与非移民结婚,其配偶与婚后出生的子女;
(三)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仍为农业户口的在编干部和职工;
(四)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五)受水库淹没影响的集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