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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第九条  已建在建水库特定人口的处理:
    (一)移民安置规划内的该迁未迁人口,按原扶持范围统计人数,但不核定登记到户到人;
    (二)“跨库村生产安置移民(是指部分土地被淹没的库区半淹村的被淹土地的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户人口),按原扶持范围只统计人数。
    上述两种对象都按原扶持范围只统计人数,如原先没有被扶持,原则上不予统计。原扶持范围主要是针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中列入项目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其他地方大中型水库如有此类情况也可列入,但范围一定要按原享受项目扶持的人口圈定,不得扩大。
    (三)通过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等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按原迁人口核定登记;
    (四)符合核定登记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予以登记,但服型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
    第十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部队现役二级及以下士官晋升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大中专学生毕业的、因犯罪服刑的、死亡的不纳入扶持范围,并按每年核定一次的要求相应核减移民户的扶持人口,但不核减移民所在村的移民扶持人数。被核减人的扶持待遇应于次年取消。
    第十一条  扶持人口以移民户为单位登记;登记时须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持有移民补偿证的珊溪水库移民户还要提供移民补偿证原件和复印件。登记表由省统一设计,登记内容要逐一如实填写,要求文字工整、清晰。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签字;由于户主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签字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签,受委托人须持公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第十二条  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外县(市、区)的,本人户口未迁出的,在原安置地登记;本人户口已迁出的,在现户口所在地登记,如现户口所在地为非移民安置县(市、区)的,可凭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证明,仍在原安置地登记。
    第十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乡镇和村要将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等事项予以公告,登记结果分别以村民小组、村、乡镇逐级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要进行再公示。
    第十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册。能够核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不能核实到人的,要说明不能核实到人的原则,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第十五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抽调精干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登记,确保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移民所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全力以赴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由村汇总上报乡镇审核,县核定,并由县分库将扶持人口登记成果统一汇总。上报材料必须经村民小组、村、乡镇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第十七条  扶持人口经核定后,各乡镇要将人数和人口及时明确落实到村到组到户;按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能登记到人的,要将人数落实到村组。
    第十八条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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