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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移民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为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条 抽调的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由原单位自行解决。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电力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不漏不虚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扶持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各乡镇应于2006年10月25日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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