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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贯彻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的措施和办法
(一)工作计划和步骤
1、准备阶段(9月20日至9月底)。学习传达贯彻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及有关移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和移民突发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抽调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制订实施方案和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组织培训。
2、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0月25日)。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当地村民意见,确定扶持方式;根据省核定到我县的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将移民人口由县核定到乡、到村、到户,并建档立卡,做好政策兑现的各项准备工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3、总结验收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1日)。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各项政策落实情况,查漏补缺,汇总上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表彰一批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进一步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经济发展规划;制订相关的配套文件,规范工作程序,使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转入正常化轨道。
(二)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1、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省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和移民后期扶持人数为依据,以现有人口核定为原则。
2、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
3、按照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则,县政府成立了由县民政局、扶贫办等有关单位、乡镇为成员的工作组,负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在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过程中,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
4、扶持人口以移民户为单位登记,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签字。
5、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乡镇和村要将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等事项予以公告,登记结果分别以村民小组、村、乡镇逐级公示,每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有关情况要进行再公示。
6、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由村汇总上报乡镇审核,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将扶持人口登记成果报温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材料必须经村民小组、村、乡镇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7、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由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按乡镇、村、组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三)扶持的标准和期限
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农村移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2006年7月1日—2026年7月1日);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的范围和对象
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这次不作核定登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部队现役二级及以下士官晋升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大中专学生毕业的、因犯罪服刑的、死亡的不再纳入扶持范围,并按每年核定一次的要求相应核减移民户的扶持人口,但不核减移民所在村的移民扶持人数。被核减的扶持待遇应于次年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