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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1、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核定登记对象的认定条件
    (1)农村原迁移民及其现仍居住在安置地的后代(含依法收养人口,下同)。一是原迁移民与原迁移民结婚后所生的子女;二是原迁移民及其后代与原迁移民后代结婚所生的子女;三是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在安置地与安置地所在村非移民结婚所生的子女;四是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在安置地与非安置地农村居民结婚所生的子女。
    (2)投亲靠友和自主搬迁安置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3)2006年6月30日以前与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结婚的农村婚嫁迁入人口。
    (4)从移民安置地迁出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包括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婚嫁迁出人口)。
    (5)2006年6月30日前已依法落户的农村返库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2、不予登记人口的界定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2)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安置地与非移民结婚,其配偶与婚后出生的子女。
    (3)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现仍为农业户口的在编干部和职工。
    (4)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5)受水库淹没影响的集城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3、已建在建水库特定人口的处理
    (1)移民安置规划内的该迁未迁人口,按原扶持范围统计人数,但不核定登记到户到人。
    (2)“跨库村生产安置移民”(是指部分土地被淹没的库区半淹村的被淹土地的农业生产安置的移民户人口),按原扶持范围只统计人数。
    (3)通过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等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按原迁人口核定登记。
    (4)符合核定登记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予以登记,但服刑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
    (五)移民后期扶持方式
    根据国务院17号文件确定的“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精神,符合我县的实际,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如发放给移民个人,要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如采取项目扶持,可以以村(组)为单位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的支持。
    (六)规划编制
    按照国发[2006]17号文件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认真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1、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1)规划编制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按照移民年人均600元的补助标准安排。
    (2)规划编制按照直补到人、项目扶持的方式进行分类,分别列出其人数和资金数量。
    (3)项目扶持按照优先解决移民村突出问题的原则,以小项目为主编排。
    (4)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
    (1)指导思想和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协调推进;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夯实发展基础,拓宽增收渠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结合,同步实施,同步推进;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我县正在实施的“富民攻坚计划”、“下山脱贫工程”、“农民知识化”、“百村整治、十村示范”、“乡村康庄工程”、“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等有机结合,多方联动,协同推进;坚持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并重,促进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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