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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八、生态墓地的管理和养护。生态墓地属于公益性公共墓地,其安葬对象仅限于本辖区范围内死亡人员,生态墓地不得从事对外经营活动。生态墓地的冠名一律统称乡镇生态墓地或村(居)生态墓地,一律不得取名公墓或陵园,已经取名公墓或陵园的生态墓地要予以更正。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生态墓地的监督和管理。生态墓地建设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切实搞好墓地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花草树木的养护等工作。原有的公益性墓地,根据省民政厅文件精神,一律停止审批和建设;在建的一律要按照本标准和规格予以生态化改造,并加强绿化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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