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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县政府要求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国土资源城乡统管的重大措施;是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实现农村土地依法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做好当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整理等工作的必备条件和迫切要求。各乡镇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加快推进这项工作。
    二、工作范围、目标和步骤
    (一)工作范围。全县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属本次登记范围)。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据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县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三)工作步骤。本次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实施,以乡镇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审核、登记,要求在2007年基本完成,具体要求是:
    2006年为资料、技术准备和权属调查阶段。2006年5月至10月,要求做好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成立、公告发布、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2006年11月至12月,要求基本完成权属核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要求今年再完成一个乡的登记试点工作。
    2007年为审核、登记阶段。2007年1月至6月,全面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2007年2月开始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审核、登记工作,至2007年10月要求基本完成。2007年11月至12月,要求完成资料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总结、验收。
    三、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己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登记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卡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办事处)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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