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山林办接到一般山林纠纷报告,应及时报告县山林办主任,接到重大山林纠纷报告,应立即向县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组长及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四、山林纠纷处置实施
(一)受理排查。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机构或职能部门,接到山林纠纷报告或接收到当事人提出的调处申请,要及时受理排查,组织人员迅速核实情况,确定纠纷性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纠纷双方的稳定工作,积极化解矛盾,按管辖权限及时上报。县山林办接到报告后,要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认真排查。
(二)慎重立案。按管辖权限及山林纠纷立案条件认真审查,对权属清楚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或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立案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三)拟定方案。县政府或职能部门应根据调处山林纠纷管辖权限和纠纷情况,协商当前急需要解决的有关问题,拟出调处工作初步方案。属县际、市际重大山林纠纷的,县山林办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市山林办、省山林办,并与友邻有关部门及时协商沟通,做好稳定工作。
(四)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应根据调处山林纠纷管辖权限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重大纠纷,县山林办要抽调办案力量,组成工作小组,对双方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复查核实。在查清基本情况后,依法提出调处方案。
(五)组织调处。对已发生的山林纠纷,要及时跟踪纠纷动态,县乡政府或职能部门应积极协商调处。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另一方在接到立案通知后,不按规定的时间提出答辩,不提供合证据和不参加调解的,经查清事实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
(六)调处结案。山林纠纷处理坚持“协调为主,决定为辅”的原则,对基本事实已经查清的纠纷,有关部门应根据山林纠纷调处管辖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尽早结案;对“久调不决”且有可能发生群体事件的纠纷,县乡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早作出处理决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处理山林纠纷工作的领导,把山林纠纷调处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对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或已发生了群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县内山林纠纷,当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发挥综合治理的优势,协调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纠纷当地,劝说群众,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稳定群众情绪,以防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指派有关人员会同林业、公安及有关部门赶赴山林纠纷发生地,控制事态,和当地政府一起,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对有可能引起群体事件或已发生了群众械斗,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市际、县际山林纠纷,县山林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省市政府并立即指派有关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赶赴山林纠纷发生地,控制事态,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配合上一级政府做好山林纠纷调处工作。
(二)健全机构。乡镇政府要成立调处山林纠纷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调处山林纠纷工作机构,调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三)经费保障。山林纠纷调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条件艰苦,调处山林纠纷工作经费要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好保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明确责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山林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原则,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