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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成县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6〕96号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2日
第九条 根据县政府指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紧急研究纠纷情况,提出紧急处置意见,并将紧急处置意见下达到纠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由当地乡(镇)政府,村负责贯彻实施。
第十条 县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督促指导紧急处置意见的落实工作。同时,应及时将处置的进展情况或处理结果报告县政府和有关领导。涉及县际的水事纠纷,应当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处置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五章 预案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水事纠纷发生后,重大水事纠纷调处指挥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当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全力阻止事态扩大和蔓延。情况严重的,根据需要动用公安武警、卫生等部门参与水事纠纷的处理。
第十二条 在纠纷得到解决前,纠纷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当做好人民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未经纠纷各方达成协议或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或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对擅自改变水的现状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对械斗等恶性事件,公安部门要及时阻止和平息械斗各方暴力行为,对故意煽动闹事、结伙斗殴、抢夺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平息事态。
第十四条 重大水事纠纷调处指挥部迅速组织卫生、药监、交通、通信、财政等部门奔赴现场,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及时组织人员对被伤害人员进行抢救和医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提供充足的医疗药品;财政部门负责解决重大水事纠纷相关水利工程的资金落实;电信局、移动公司和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水事纠纷处理现场通讯畅通,确保与外界的联络。
第十五条 因重大水事纠纷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在重大水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得到平息后,按照下列程序和职责分工解决处理水事纠纷:
(一)在同一乡(镇)、村境内发生的村与村、个人与个人间重大水事纠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在本县境内发生的跨乡(镇)、村行政区域的重大水事纠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纠纷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三)跨县际的重大水事纠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温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水事纠纷多发的镇乡、村可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重大水事纠纷的新闻报道材料须经县重大水事纠纷调处指挥部审查后再作报道。对县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水事纠纷的发生和处理等消息,按有关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发言人发布。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水事纠纷 应急预案 印发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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