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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6〕104号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对于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贸委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浙府法发〔2006〕1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6〕105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
    所称有关单位,是指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二、清理原则
    (一)各清理主体按“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
    (二)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包括抄告单、会议纪要、明传电报等,下同),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制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四)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清理范围和标准
    此次清理的范围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具体的清理标准是:
    (一)在投资核准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二)在融资服务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三)在财税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四)在土地使用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五)在对外贸易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六)在经济技术合作方面是否存在与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不一致的规定;
    (七)在电力、电信等行业和领域,是否存在垄断及禁止性的规定;
    (八)在城镇供水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领域是否存在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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