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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6〕107号 

 发布时间:2007年01月23日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政府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参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同级人大和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储备项目包括:
    (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目前具有初步意向,拟在今后5年或更长时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已经完成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重大前期项目。
    第二十七条 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并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第二十八条 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日常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论证不合理、或者3年内未进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定期予以清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三十二条 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结合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预算、项目重要程度、项目进展情况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根据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对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已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项目,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分批下达基本建设年度计划。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度11月30日前向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议报告。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安排说明;
    (二)资金筹措计划;
    (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年限、总投资、本年度安排政府投资额、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前期费用安排;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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