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文成县石材加工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
文成县石材加工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石材加工行业管理和污染整治,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进一步巩固生态建设成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
本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浙江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总体目标
围绕“生态旅游县”建设总体目标,以生态县建设为抓手,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目的,通过疏堵结合、标本兼治、整体推进的整治措施,以达到遏制石材加工污染,促进“三个文成”建设,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三、整治对象与原则
整治对象为全县所有石材加工点(包括各类花岗岩切边、切割、坟面石雕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整治原则如下:
(一)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旅游风景区范围、城镇建成区及人口集中居住点范围(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的集约化专业功能区除外),禁止设立石材加工点。上述区域范围内已取得工商、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加工点(以下统称为已批企业),责令在8月底之前实施搬迁,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予以关闭。
(二)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旅游风景区范围、城镇建成区及人口集中居住点范围,未取得工商、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加工点,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搬迁选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2008年8月底仍未落实搬迁选址,责令关停取缔,拆除生产设施设备。
(三)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城镇建成区及人口集中居住点以外范围的已批企业,一律进行限期治理,并在2008年8月底前进行环保专项验收。没有建成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关停取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的,责令在1个月内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然不达标的,责令关停取缔。
(四)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旅游风景区、城镇建成区及人口集中居住点以外范围,未取得工商、环保、规划、土地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加工点,责令在2008年7月底前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责令关停取缔。
(五)已批企业,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的,责令限期拆除擅自扩建部分的生产设施或设备;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关停取缔。
(六)整治此次整治以后,不再审批新的石材加工点。
四、整治步骤
开展石材加工业整治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第一阶段(2008年7月1日——2008年7月15日)为调查摸底阶段。
主要调查摸底的内容包括各类石材加工点的审批登记情况,生产地点、生产能力、生产设施、以及经营和治污设施及运行状况,通过全面清查登记和梳理,确定限期治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并报县人民政府下达相应的整治通知书。
(二)第二阶段(2008年7月16日——2008年8月30日)为实施整治阶段。
整治阶段以美化净化生产加工场所、实现废水循环利用和固体废物定点填埋、通过环保验收为标准,着力解决石材加工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