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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各部门职责的通知》的通知
 

文政发〔2008〕59号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各部门职责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温政发〔2008〕3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中
    各部门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遏制当前我市存在的乱占滥用土地等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我市土地执法监管,明确各部门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认清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7〕71号文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有力措施,认真清理查处土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建立健全严格的土地执法长效机制,坚决刹住乱占滥用土地之风。
    二、各级政府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全面理解土地执法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管。认真做好对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检查、督促、协调等工作。
    三、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基层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了解并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
    (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同时,在重大案件查处中要及时介入,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好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及提出对责任人行政处分的建议。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三)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五)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质监部门对违法建筑不予办理特种设备的安装手续,如电梯、锅炉等。
    (七)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生产经营者,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八)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电业、水务部门和煤气公司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为违法建筑通电、通水、通气;已经通电、通水、通气的,必须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后坚决切断。对私自接电、接水、接气的,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九)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
    (十一)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同时,在重大案件查处中要提前介入,及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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