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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等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8〕68号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0日


    《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
   2、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
   3、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县政府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县政府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具体的清理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适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部门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清理后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已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的载体。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文成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效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是指对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条  县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评估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按照“谁执行、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包括:
    (一)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达到制定的目的,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的预期管理效果;
    (二)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保留、废止,或者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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